1、 食堂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堂经营活动。
2、 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据《食品卫生法》有关规定,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。
3、 食堂经营者应当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,采取有效措施,消除老鼠、蟑螂、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。
4、 食品加工、贮存、销售、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、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,应当定期维护;冷藏、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、除臭,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,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。
5、 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,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,并由学校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,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、工具、设备和现场,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。做好每天食物留置样品,留置时间为24小时。


